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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1民初2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南通慧途国际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李俊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慧途国际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李俊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2106号原告:南通慧途国际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途公司),住所地海安县迎宾路136号。法定代表人:王飞,慧途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宝根,慧途公司部门经理。被告:李俊,男,汉族,1981年10月4日生,住海安县。原告慧途公司与被告李俊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晓萍人民陪审员  吴达华人民陪审员  徐 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王泽清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