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谢敏申请执行郭春友、林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敏,郭春友,林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22号申请执行人:谢敏,女,汉族,住三台县潼川镇小学上街。被执行人:郭春友,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燕栖街郭家。被执行人:林静,女,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燕栖街郭家。本院在执行谢敏申请执行郭春友、林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本案诉讼费44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744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分别于2017年3月25日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0000元,2017年5月5日当庭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元及本案诉讼费4400元。剩余借款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陈艳梅审判员 陈善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阮佳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