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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6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桦川县天合物业有限公司与尹健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川县天合物业有限公司,尹健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1162号原告:桦川县天合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川县。法定代表人:贺永,男,1970年8月8日出生,职务经理,现住桦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依秀斌,男,1962年11月17日出生,现住桦川县。被告:尹健平,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现住桦川县。原告桦川县天合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尹健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桦川县天合物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桦川县天合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伟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