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1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赵庆宝诉被告格尔木渝宏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庆宝,格尔木渝宏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515号原告:赵庆宝,男,1966年12月15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彪,青海欣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格尔木渝宏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祖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彦丰,青海法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龚祖春,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浦君,男,1987年7月25日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赵庆宝诉被告格尔木渝宏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6月21日原告赵庆宝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庆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77元,减半收取4588.5元,由原告赵庆宝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吕 玮审 判 员 王爱忠人民陪审员 金光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逯海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