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高寿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高寿山,高德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160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被执行人高寿山,男,生于1959年6月2日,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执行人高德金,男,生于1982年4月15日,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在执行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山区支行与高寿山、高德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查封被执行人高德金的房地产处于评估拍卖阶段,暂时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厚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