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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4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河源市英广硬质合金有限公司与丹阳市鑫辰阳工具有限公司、冷俊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源市英广硬质合金有限公司,丹阳市鑫辰阳工具有限公司,冷俊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4451号原告:河源市英广硬质合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2673108825P,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龙岭工业园龙岭A路。法定代表人:王英武,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梅萍,江苏陈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丹阳市鑫辰阳工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MA1N2MLR50,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后巷丰裕村杨家埭。法定代表人:贾杏芳,总经理。被告:冷俊林,男,汉族,1977年5月30日生,镇江���人,住镇江市。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波,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源市英广硬质合金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鑫辰阳工具有限公司、冷俊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河源市英广硬质合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源市英广硬质合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源市英广硬质合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142元,由原告河源市英广硬质合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素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 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