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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执24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周桂华与成都龙翔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桂华,成都龙翔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24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桂华。被执行人成都龙翔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红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成民终字第3937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周桂华申请执行成都龙翔渣土清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现申请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成都龙翔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名下号牌号码川A××××ד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的查封。原查封文号[(2016)川0191执2465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秀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梦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