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4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库伦旗申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都仁宝力高、刘红霞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库伦旗申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都仁宝力高,刘红霞,吉日木图,布仁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4执464号申请执行人:库伦旗申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都仁宝力高、刘红霞、吉日木图、布仁仓。本院在执行库伦旗申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都仁宝力高、刘红霞、吉日木图、布仁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库伦旗人民法院(2016)内0524民初字第1733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利民审判员 金 亮审判员 赵淑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