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4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毅飞与邢路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毅飞,邢路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4民初991号原告:张毅飞,女,汉族,1991年2月6日出生,住栾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锋,河南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邢路路,男,汉族,1987年6月21日出生,住栾川县。原告张毅飞与被告邢路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锋、被告邢路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毅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8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邢路路于结婚前从原告处借现金18500元,后一直未归还。2012年1月9日双方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女孩邢渝浩。2016年5月18日,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被告婚前所借的18500元,如于2016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自愿放弃8500元,被告仅归还10000元即可;逾期,仍应按18500元归还。约定期限早已到期,被告分文未偿还,诉至法院。被告邢路路辩称,1、本案所诉争款项系原告父亲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愿给付的,是因为原告当时在桂林的传销组织被困,用于解救原告脱离传销组织所用,并非借款。2、如属借款,亦系夫妻共同债务,不应由被告一人予以偿还。3、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明显显失公平,原告方应承担孩子邢渝浩从2016年5月18日起至年满18周岁的抚养费,以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586.59元/年计算11年,原被告各承担1/2,原告应给付离婚后孩子抚养费47223元。孩子邢渝浩出生后,原告对孩子不管不问,没有尽到照顾义务,按7年计算,以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586.59元/年,原告承担一半,应补偿被告孩子抚养费30051元。原告应给付孩子抚养费共计77274元。4、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并非被告违约,被告在2016年12月31日前按照协议向原告履行款项10000元时,打电话联系原告,原告不接电话,原告系恶意推拖时间故意造成被告逾期。综上,原告起诉无凭,反之应补偿被告孩子抚养费。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18日,原告张毅飞与被告邢路路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约定“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二、男女双方婚后生育一女孩,取名邢渝浩,现年7岁,离婚后孩子归男方抚养,女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男方及家人不予阻挡。女方不承担抚养费,孩子年满18周岁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愿选择。三、婚前男方借女方壹万捌仟伍佰元整,经两人协商,若2016年12月31日之前没有归还女方,男方则需全额归还女方借款总共壹万捌仟伍佰元整。若2016年12月31日之前归还女方,只可归还女方壹万元整即可,剩余捌仟伍佰元算是女儿抚养费用。女方结婚时带来的嫁妆也全部留下作为女儿抚养费用。四、男女双方均属正常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五、以上协议男女双方共同制定,望双方共同遵守。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备案一份,签字后双方自愿接受本协议约束”。原被告于协议签订当日在栾川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被告辩称协议显失公平,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应属夫妻共同债务的辩称,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逾期系原告恶意拖延时间导致的辩称,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张毅飞、被告邢路路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协议是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签订,双方依据该协议办理了离婚登记,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邢路路应向原告张毅飞归还借款18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邢路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张毅飞归还借款18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元,由被告邢路路负担(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返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瑶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成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上诉须知当事人如果对本判决不服,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欲上诉,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应向本院立案庭提交如下材料:1、上诉状副本为被上诉人数另加六份。(若上诉案件中对一审部分当事人无意见,则这部分当事人一审是什么地位,上诉状就列什么地位。如一审原告XXX,但应将其计算在上诉人数范围内,并为其准备上诉状副本)2、加盖送达时间的一审判决书。3、上诉人是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上诉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若由律师办理上诉,还应提交律所公函、委托书及律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若由其他公民办理上诉,还应提交推荐函、委托书;若由近亲属办理上诉,还应提交委托书、身份关系证明材料。二、上诉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到立案庭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领取上诉缴费通知单。上诉人持上诉缴费通知单于7日内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费,逾期视为放弃权利。附:上诉材料邮寄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兴华中路73号收件人: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收)联系电话:0379-6315****若未按上述程序办理上诉手续,由当事人自行负担不利后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