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01民初1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甘紫薇与四川省神力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紫薇,四川省神力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1967号原告:甘紫薇,女,汉族。被告:四川省神力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治良,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甘紫薇与被告四川省神力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甘紫薇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甘紫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紫薇撤诉。案件受理费910.00元,减半收取计455.00元,由原告甘紫薇负担。审判员 曾 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海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