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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4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赵辉、刘莉莉等与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辉,刘莉莉,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2民初4169号原告:赵辉,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住安徽省蒙城县,原告:刘莉莉,女,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蒙城���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598667570G。住所地:蒙城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主要负责人:高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毅,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军,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辉、刘莉莉诉被告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蕴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辉、刘莉莉、被告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辉、刘莉莉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因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内登记备案致使原告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违约金10227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18日,二原告(系夫妻关系)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被告开发的宝业梦蝶绿苑东区11号楼908号房,合同约定房屋价格为511365元,依据购房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第二项处理;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然而被告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原告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构成违约,被告依约应支付原告违约金,但被告至今未予支付原告违约金。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特具文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辩称:1.被告宝业公司不存在违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宝业公司已将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即:是由于被告的原因而未取得产权证。何况原告是按揭付款。而且,《不动产登记暂行规定条例》已于2015年3月1日实施。不动产登记有房产部门调整为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并设立不动产登记中心。在登记机关的变更、系统更新、信息转换等过渡期,势必造成了产权登记的延迟,是业主未能取得产权证的原因;2.资料报备后,产权登记部门审查时限的长短,即产权证的出证时间是产权登记中心决定的,不是有被告说了算的,所以,被告无法承诺具体的出证时间。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请予驳回。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约定了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应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8511.58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赵辉、刘莉莉支付违约金10227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被告蒙城宝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员方蕴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桃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