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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大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喇嘛甸支行与刘金和、王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喇嘛甸支行,刘金和,王秀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2628号原告:李青松,男,1997年4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李佳欣,女,1997年1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原告李青松与被告李佳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李青松以“被告查找不到”为理由,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青松的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青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青松负担。审判员 张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凤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