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吴良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良毯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546号罪犯吴良毯,男,1962年1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八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25日作出(2003)泉刑初字第0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良毯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31日作出(2003)闽刑终字第3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11月21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6日作出(2006)闽刑执字第35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吴良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9年4月15日作出(2009)南刑执字第57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244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16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5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良毯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护理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5年2月至2017年2月共获考核积分2975分,获表扬5次。2017年4月10日缴纳人民币2500元。上述事实,有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非税收入票据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良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刑期自2006年5月26日至2020年1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