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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执1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峰、平阳银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峰,平阳银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1950号申请执行人:杨峰,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被执行人:平阳银泰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30326078677601N,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园林路85号605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26民初28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峰与被执行人平阳银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平阳银泰置业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杨峰购房款28583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794元、申请执行费4187.52元。但被执行人平阳银泰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平阳银泰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平阳银泰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2816.5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钟文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孔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