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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02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2920王慧超与方念武、王立梅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慧超,方念武,王立梅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民初字第02920号原告王慧超,女,汉族,1975年11月6日生,,住无锡市惠山区。被告方念武,男,汉族,1970年7月11日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被告王立梅,女,汉族,1973年9月18日生,,住江苏省沭阳县。委托代理人邓阿伦(受方念武、王立梅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缔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慧超诉被告方念武、王立梅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慧超、被告方念武、王立梅的共同特别授权代理人邓阿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慧超诉称:双方的房屋系上下楼相邻,被告房屋防水没做好且存在渗水点,造成渗水至王慧超家中。现要求被告限期对渗水点进行维修。被告方念武、王立梅辩称:其购买房屋后并未实际居住使用,造成王慧超房屋渗漏水的原因不在被告方。经审理查明,王慧超系凤翔馨城42号102室业主;方念武、王立梅则系凤翔馨城42号202室业主,双方系上下楼的相邻关系。因王慧超家中多处渗漏水,双方对渗漏水原因产生争议,遂诉至本院。诉讼中,本院依法委托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对渗漏水原因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1)、102室卫生间渗漏水主要是由于202室卫生间楼面防水功能差,有水从202室卫生间楼面渗入102室所致,此外202室卫生间下部排水管接头处也存在渗漏;(2)、102室厨房渗漏水���由于202室厨房楼面防水功能差,有水从厨房楼面与燃气管道交接处流入102室所致;(3)、根据水压试验结果及102室东卧室的渗漏水痕迹推断,102室东卧室顶结平板渗漏水是由于202室给水管存在渗漏水所引起。双方对司法鉴定意见书均无异议,王慧超据此进一步明确诉讼请求,要求方念武、王立梅按鉴定结论载明的渗漏水原因进行维修。以上事实,由房屋所有权证、鉴定意见书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所有权人对自有房屋享有完整物权,包括是否修缮均由所有权人自主决定,但物权的自主行使不得侵犯他人权益,否则即构成侵权。本案中,方念武、王立梅的房屋经鉴定存在造成渗漏水的原因,且客观上已造成了侵权的事实,故方念武、王立梅应���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立即对渗漏水原因予以修复。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方念武、王立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对座落于凤翔馨城42号202室的卫生间楼面防水、卫生间下部排水管接头渗漏、厨房楼面防水和给水管渗漏问题进行修复。修复标准为不再产生渗漏水。案件受理费40元,鉴定费7000元,合计7040元,由方念武、王立梅负担。该款已由王慧超预交,方念武、王立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将诉讼费给付王慧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安震旦代理审判员  周 腾人民陪审员  杨焕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许海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