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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纪超、贾晓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纪超,贾晓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5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被执行人纪超、贾晓维。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纪超、贾晓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朝民初字第3114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一、被告纪超、贾晓维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77,944.87元及利息及逾期利息;二、被告纪超、贾晓维以其自有的房屋(长房他证权证字第**×××号)房屋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案件受理费8,596.00元由被告纪超、贾晓维负担。因被执行人纪超、贾晓维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纪超、贾晓维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纪超、贾晓维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纪超、贾晓维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屋、无土地使用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已对被执行人纪超、贾晓维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纪超、贾晓维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将被执行人纪超、贾晓维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纪超、贾晓维未申报财产,已对被执行人纪超、贾晓维采取了拘留措施,现通过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0元,尚有48.710087万元债权未履行(或执行标的为行为的义务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3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俊立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李长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