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3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原告肖新生诉被告徐艳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辰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辰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新生,徐艳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3执16号申请执行人肖新生,男,1973年2月18日生,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被执行人徐艳宏,女,1975年9月8日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辰民二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徐艳宏偿还申请执行人肖新生货款6169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2017年5月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标的款200000元,余款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辰民二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从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泽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