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3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董世平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世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青0103刑初198号公诉机关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世平,1960年11月28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住重庆市垫江县。2017年2月16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二看守所。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刑诉(2017)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世平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希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世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25日,被告人董世平在中国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银行卡部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的信用卡,并自2014年9月18日开始透支。截止2016年8月10日,该卡透支本金45891.58元。上述金额经银行多次催缴被告人董世平仍不归还。该院认为,被告人董世平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金额为45891.5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并出示了被害单位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信用卡交易明细单、银行交易凭证、还款催告函、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庭审中被告人董世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未作辩解,最后陈述时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5日被告人董世平在中国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银行卡部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的信用卡,并自2014年9月18日开始透支使用。截止2016年8月10日,该卡透支本金45891.58元。上述金额经银行多次催缴,被告人董世平仍不归还。上述事实,被告人董世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信用卡交易明细单、银行交易凭证、还款催告函、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世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金额为45891.58元,数额较大,且经银行多次催收拒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董世平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世平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18年2月15日止)二、随案移送的银行卡一张,留作证据保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徐波审判员雷林人民陪审员金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王明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