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2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袁小丽与栗小云、吕虎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小丽,栗小云,吕虎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522民初778号原告:袁小丽。被告:栗小云。被告:吕虎社。委托诉讼代理人:栗小云,即上述被告栗小云。原告袁小丽与被告栗小云、吕虎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小丽和被告栗小云及被告吕虎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栗小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小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在原告信用卡的借款50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11月,被告吕虎社以其夫妻共同经营的服装部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50000元,因原告没有现金,就将原告办理的两张信用卡交给被告吕虎社使用,被告吕虎社共刷卡消费50000元。2017年1月24日,被告吕虎社给原告出具了借条,承诺于2016年1月27日归还一张信用卡,开年2月19日还清另一张卡,中间产生的利息由被告吕虎社承担。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信用卡,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迟迟不归还,原告已将原信用卡冻结并重新办理了信用卡。原告认为被告借原告的信用卡使用并出具借据,应当承担还款义务,故提出前列诉请。被告栗小云辩称:1.原告要求本人归还借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主张2016年11月被告吕虎社以夫妻共同经营的服装店资金周转向其借款是错误的。本人与吕虎社共同生活期间,服装店由本人自行经营,不存在共同经营,吕虎社从未因经营服装向原告借款,如需周转也是本人借款。因原告借给吕虎社的50000元去向,本人并不知道,更不存在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周转。2.吕虎社向原告借款用于个人赌博,并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3.该笔借款是被告吕虎社的个人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本人与被告吕虎社于2017年3月20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吕虎社承认个人借款用于个人使用,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本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吕虎社与原告借款时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吕虎社向原告借款时,向其说明该借款别告诉本人,由吕虎社个人偿还,由此可见,原告已经知道该债务系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该债务系吕虎社个人债务。4.原告主张的借款数额错误,吕虎社只用原告的信用卡刷卡消费43000元,其余7000元因原告挂失未消费。被告吕虎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口头辩称:吕虎社向原告借用两张信用卡刷卡消费50000元不是事实,事实上只刷卡消费43000元,7000元在原告挂失后就没有消费。被告吕虎社个人刷卡消费43000元为个人债务,由其个人偿还。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原告与被告吕虎社的微信通话记录、被告吕虎社的图片、光大银行和交通银行的账单。被告栗小云质证认为不知道吕虎社向原告借款。被告栗小云提供了以下证据:袁小丽与吕虎社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吕虎社向原告借款本人不知道,吕虎社借款是用于个人赌博,原告也知情。二被告的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证,证明以吕虎社个人名义的借款由其偿还。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6年11月,被告吕虎社向原告袁小丽借款,原告袁小丽将该办理的两张信用卡(光大银行和交通银行)借给被告吕虎社,被告吕虎社给原告出具借条一支,借条载明:“今借到袁小丽光大、交通两张信用卡,共伍万元整,2017年1月27日之前还一张卡,开年2月19日把剩下的一张还清,中间产生利我来承担。吕虎社2017.1.24”。吕虎社在借信用卡后先后通过信用卡刷卡消费43000元,后原告将信用卡挂失,余款7000元被告吕虎社未刷卡消费。经原告追要,被告吕虎社迟迟未归还信用卡借款。同时查明,被告吕虎社与被告栗小云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7年3月20日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载明:吕虎社在外的其他债务,栗小云概不知情,系吕虎社个人债务,由其自己偿还,与栗小云无关。本院认为,原告通过出借信用卡的方式支付借款,被告吕虎社在借用信用卡后刷卡消费43000元的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此,原告与被告吕虎社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吕虎社向原告借用信用卡消费,虽然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从原告与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被告吕虎社向原告借用信用卡消费,被告栗小云概不知情,吕虎社借款用于赌博,并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该笔债务系被告吕虎社的个人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栗小云承担连带责任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吕虎社归还其借款43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虎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袁小丽借款43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信用卡实际产生的利息计算)。二、驳回原告袁小丽对被告栗小云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吕虎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焦云平人民陪审员 孙廷龙人民陪审员 郭建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石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