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1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敦化市馨诚物业服务中心与王劲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馨诚物业服务中心,王劲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3民初1820号原告:敦化市馨诚物业服务中心,住所敦化市民主街。法定代表人:刘兰英,该中心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杰。被告:王劲巍,住敦化市。原告敦化市馨诚物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馨诚物业中心”)与被告王劲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馨诚物业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杰、被告王劲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馨诚物业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王劲巍一次性给付拖欠馨诚物业中心物业管理费626元(80.3平方米×0.65元/月×12月);二、要求王劲巍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王劲巍系敦化市民主街金色家园1号楼1单元6楼西侧的业主,房屋面积80.3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物业费标准为0.65元。现王劲巍拖欠馨诚物业中心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共一年的物业管理费626元。故馨诚物业中心诉至法院请求王劲巍给付物业费。王劲巍辩称:王劲巍确实拖欠馨诚物业中心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对其房屋位置及面积为80.3平方米没有异议。王劲巍不交物业费的原因如下:一、其所居住的房屋棚顶有一块漏水,王劲巍给物业打电话,物业的工作人员在电话里说不同意给王劲巍修理房子,是王劲巍自己的事,王劲巍向物业提出报告动用房屋维修基金,物业也没有管;二、该房屋的窗户漏气,屋里的墙皮已经脱落,王劲巍跟物业沟通,物业说让王劲巍等着,至今没有解决;三、馨诚物业中心的工作人员在小区里画停车位,导致小区内道路拥挤;四、王劲巍不清楚该物业公司的资质、接管小区的时间、物业服务的收费标准及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过程,上述事项没有在小区内公布过,违反物业合同第十三条第二项乙方的义务;五、物业合同中第五章第十二条第六点内容是空白的。经审理查明:王劲巍系敦化市民主街金色家园1号楼1单元6楼西侧的业主,房屋面积80.3平方米。2016年6月1日,馨诚物业中心与代表王劲巍的敦化市金色家园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馨诚物业中心为敦化市民主街金色家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住宅的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0.65元,合同服务期限自2015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30日止。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馨诚物业中心为王劲巍的房屋提供物业服务,王劲巍未向馨诚物业中心交纳物业费。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物业资质证书、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部分陈述等。本院认为:王劲巍的房屋坐落在敦化市民主街金色家园小区内,馨诚物业中心自2015年12月1日起为敦化市民主街金色家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王劲巍与馨诚物业中心之间形成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敦化市金色家园业主委员会与馨诚物业中心于2016年6月1日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敦化市金色家园的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约定住宅物业费的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65元,馨诚物业中心为敦化市金色家园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王劲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王劲巍抗辩称馨诚物业中心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出现了以下问题:房屋顶棚漏水、墙皮脱落、窗户漏气、私自画停车位、物业资质及收费标准未公布等,但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应认定馨诚物业中心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对王劲巍提供的物业服务并无违约行为,馨诚物业中心已经履行了提供物业服务的合同义务,王劲巍应及时履行交纳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626元(80.3平方米×0.65元/月×12月)的义务,故本院对馨诚物业中心要求王劲巍支付物业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王劲巍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敦化市馨诚物业服务中心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共计626元。如果王劲巍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劲巍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蔺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