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民初4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与丁钟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丁钟文,李旭明,许玉华,徐丹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4007号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2号盟科观邸A1栋1号。代表人:郑威,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帅,男,1986年7月6日生,汉族,该单位区域经理,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丁钟文,女,1964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李旭明,男,1967年9月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许玉华,女,1970年9月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徐丹丹,经查身份信息不详。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与被告丁钟文、李旭明、许玉华、徐丹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金 宇人民陪审员 姜淑艳人民陪审员 王仁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甜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