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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执3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冰涛与何欣蔚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冰涛,何欣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3210号申请执行人:李冰涛,男,汉族。被执行人:何欣蔚,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冰涛与被执行人何欣蔚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陕0104民初55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冰涛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1658元。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何欣蔚名下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的财产及人身线索,依申请人的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何欣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巩 杰执行员 刘新浩执行员 唐国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