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执7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742仇家付与吴桂山、陆兴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仇家付,吴桂山,陆兴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4执7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仇家付,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吴桂山,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高邮人,住高邮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陆兴艮(又名陆兴银),女,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高邮人,住高邮市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仇家付与被执行人吴桂山、陆兴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的(2017)苏1084民初8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桂山、陆兴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仇家付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仇家付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7)苏1084民初8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于素权代理审判员 丁庆远代理审判员 张玉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董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