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7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邹吕与黄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吕,黄超,南宁市汇大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7执96号申请执行人:邹吕,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黄超,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南宁市汇大物流有限公司,住址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金象大道163号。法定代表人:覃民善,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执行邹吕申请黄超、南宁市汇大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1227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黄超和南宁市汇大物流有限公司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邹吕案款67065.64元,承担执行费906元。本院已执行得款67065.64元,执行费906元已收取,现因被执行人黄超和南宁市汇大物流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227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第一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羡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蓝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