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2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林芳诉被告刘勇隆、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芳,刘勇隆,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2695号原告:林芳,女,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刘勇隆,男,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林芳诉被告刘勇隆、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7年6月21日,原告林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林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元,由原告林芳负担。审判员 刘晓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