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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行审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孙国彦不履行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孙国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102行审32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地址长春市南关区自由大路3388号。法定代表人杨大勇,区长。委托代理人郑淑珍,长春市国土资源局南关分局科长,被执行人孙国彦。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以被执行人不履行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签订了补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撤回执行申请。审 判 长  李 壮审 判 员  刘海燕代理审判员  李牧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常万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