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9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程文辉与唐晓利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文辉,唐晓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9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文辉,男,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桥陵镇金光村六组。被执行人唐晓利,女,199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桥陵镇大孔村九组。本院在执行程文辉与唐晓利离婚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03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确认执行标的为抚养费10800元、执行费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成海审判员 李晓刚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文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