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晓英与被告何建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英,何建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03民初465号原告:李晓英,女,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何建平,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晓英与被告何建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晓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建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晓英诉称,其与被告系共同居住同一条巷子的街坊,因被告常在其便利店内买东西双方熟识,后被告曾以其开办公司筹集资金多次向其借款。2015年6月,被告以给其孩子介绍工作需要活动经费为由向其索要20000元,故其在店内交付被告该款项。因被告并未按约定给其孩子介绍工作,且已收取的20000元被告拒不退还,2015年9月22日,经催要被告向其出具了20000元欠条,并承诺2015年9月30日还款。此后被告未归还款项,其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现要求被告归还欠款2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何建平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2日,被告何建平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李晓英人民币贰万元整(于2015年9月30日还),欠款人:何建平,2015.9.22”。关于欠款产生的原因,原告主张系委托被告为其子女找工作的服务费,其给付被告20000元现金,后被告未能解决孩子工作事宜,故被告承诺归还上述20000元并出具了欠条,到期后被告仍未还款。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庭审笔录存卷佐证。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以介绍工作为由收取原告20000元,后介绍工作事宜无果,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并承诺归还上述款项,现原告持该欠条要求被告归还欠款2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是对其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何建平归还原告李晓英欠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860元,由被告何建平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何建平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焦颖茹审 判 员 袁 聪人民陪审员 李秀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畅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