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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7民初1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夏培永与夏公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培永,夏公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7民初1966号原告:夏培永,男,1966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封丘县。被告:夏公超,男,1976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原告夏培永与被告夏公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夏培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培永自愿撤回对被告夏公超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培永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夏培永负担。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建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