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2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高丽春与项春丽民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丽春,项春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2执371号申请执行人高丽春,女,1966年7月7日出生,蒙古族,职工。被执行人项春丽,女,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申请人高丽春与被执行人项春丽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右民初字第20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项春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郁学民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项春丽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存款、房屋、车辆、股票。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项春丽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郁学民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项春丽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淼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右民初字第232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二、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除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军审判员 赵大勇审判员 吴秀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凤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