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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5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冯云、尚义县宏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云,尚义县宏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25执69号申请执行人冯云,男,1984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尚义县。被执行人尚义县宏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地址尚义县南壕堑镇二道壕堑。法定代表人:白俊翠,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冯云与被执行人尚义县宏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725民初5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2日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尚义县宏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2016)冀0725民初5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0.9805万元。已执结标的金额为0元,尚未执结0.9805万元。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尚义县宏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尚义县宏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骁峰执行员  贺 锋执行员  魏占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晓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