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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执3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超、龚小花与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超,龚小花,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3193号申请执行人:王超,男,汉族,1982年5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申请执行人:龚小花,女,汉族,1983年11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号。被执行人: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北路2号C栋14楼3、4号。法定代表人:刘展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超、龚小花与被执行人四川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成都市双流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该房屋具备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条件。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熊 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君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