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民初2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舒海胜与王晓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海胜,王晓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2257号原告:舒海胜,男,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王晓亮,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舒海胜与被告王晓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舒海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欠款17640元及利息10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12月6日,原、被告签订设备供货合同,承诺货到付款计17640元。然而设备交付后,被告至今未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的《设备供货合同》载明出卖人为上海申银泵业制造有限公司,原告舒海胜非本案适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舒海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蒋 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夏剑锋?PAGE?-2-??PAGE*MERGEFORMAT?-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