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2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与赵艳、湖北中友拍卖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赵艳,湖北中友拍卖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2民初878号原告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解放路时代广场A1205室。法定代表人江兴魁,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威,该所律师。被告赵艳。被告湖北中友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大道135号昭君花园办公楼7楼。委托代理人靳元霞,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覃雅,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与被告赵艳、湖北中友拍卖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李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陶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