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2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叶光发、许绍旺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叶光发,许绍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2047号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叶光发,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执行人许绍旺,男,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闵民四(商)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在执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叶光发、许绍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除冻结被执行人叶光发、许绍旺名下银行账户若干外,未查得其他财产登记信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叶光发、许绍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曝光等执行措施。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奚国华审判员 俞海斌审判员 何焕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天宇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