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5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信风与丁棋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信风,丁棋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5民初669号原告:吴信风,女,194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寿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德成(法律援助),政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棋知,男,1958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政和县。原告吴信风与被告丁棋知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吴信风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信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信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吴信风负担。审 判 员 李庆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吴宝盛书 记 员 陈少敏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