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民初6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钱勤与上海进念建筑设计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勤,上海进念建筑设计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6843号原告:钱勤,女,1986年4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钦伟,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进念建筑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丁锦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龙。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钱勤诉被告上海进念建筑设计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钱勤承担(已预缴)。审判员 王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骏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