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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朱雄军、李忠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雄军,李忠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253号被执行人:朱雄军,男,198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忠来,男,197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该案于2017年1月9日移送执行立案朱雄军、李忠来交纳罚金一案。2016年12月20日,本院作出(2016)津0103刑初656号刑事判决,根据判决被执行人朱雄军应交纳罚金2000元、被执行人李忠来应交纳罚金2000元,退赃款人民币20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如期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名下财产。经依法调查,(1)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无房屋、无车辆;(2)已冻结被执行人朱雄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4050元。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强审 判 员  孙轶群代理审判员  马为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宜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