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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2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铭阳液晶技术有限公司与胡云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铭阳液晶技术有限公司,胡云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12794号原告深圳市铭阳液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宝源社区料坑西门工业区7号厂房3四楼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90502659。法定代表人谭建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文军,广东博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云锋,男,汉族,1983年1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委托代理人覃玉琳,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振林,广东博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铭阳液晶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胡云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铭阳液晶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铭阳液晶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云锋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小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庄 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