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7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中山市名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俊彬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名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俊彬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7413号原告:中山市名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爱国工业区二路17号经典名雅园63卡商铺(仅作办公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97818904。法定代表人:梁展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广聪,该公司员工。被告:陈俊彬,男,1981年11月18日,汉族,住广东省揭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名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俊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视为其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尹方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陶亚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