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13民初2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潘森与徐凤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森,徐凤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2822号原告:潘森,男,196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吉林市。被告:徐凤霞,女,195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原告潘森与被告徐凤霞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潘森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潘森负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玉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