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2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荣某、广西柳州市国胜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荣某,广西柳州市国胜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新飞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2民初257号原告谭某某.委托代理人何敏,柳州市柳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荣某.委托代理人雷敬雅,广西可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柳州市国胜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一勋,董事长。被告江苏新飞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金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丽娜,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荣某、广西柳州市国胜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新飞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谭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杨美艳人民陪审员 金 露人民陪审员 何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汤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