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部县锦坤桂湖摩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兴东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兴东商贸有限公司,南部县锦坤桂湖摩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798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兴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鸿路249-251号1幢1单元402号。法定代表人:郑显东,总经理。被执行人:南部县锦坤桂湖摩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部县南隆镇文庙街8号。法定代表人:熊峰,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南部县锦坤桂湖摩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兴东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部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1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 苗审 判 员 任增全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余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