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01民初1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连兰、孟沙等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连兰,孟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01民初1237号原告:张连兰,女,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文山市人,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文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川,云南七乡律师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孟沙,女,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文山市人,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文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娟,云南天信律师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张连兰与被告孟沙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张连兰以本案经法庭举证质证认为本案被告已经将款项偿还完毕为由,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连兰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连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20元,减半收取计2010元,由原告张连兰负担。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加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