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1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兵、文雄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兵,文雄智,王光毅,蒋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535号申请执行人陈兵,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文雄智,女,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被执行人王光毅,男,198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被执行人蒋经华,男,198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兵与被执行人文雄智、王光毅、蒋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王光毅名下位于北海市西南大道金湾银畔B6幢房屋,因该房屋暂不符合置条件,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二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喜成审判员 黄振锋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