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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7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浙江旭邦担保有限公司与浙江鸿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旭邦担保有限公司,浙江鸿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晋旭,王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7641号原告:浙江旭邦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东街道星城广场B座12层。法定代表人:叶剑波,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豪、高建航,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鸿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柳青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晋旭。被告:义乌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镇工业区永兴路10号。法定代表人:王基民。被告:王晋旭,男,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王基民,男,195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旭邦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鸿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晋旭、王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旭邦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旭邦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旭邦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95元,由原告浙江旭邦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季文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骆健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