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民终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孙富强与武晋波及王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富强,武晋波,王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民终61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孙富强,男,198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武晋波,女,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乌拉特中旗检察院干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一审被告:王萍,又名王丹,女,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上诉人孙富强因与被上诉人武晋波及一审被告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17)内0824民初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富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孙富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上诉人孙富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久芬审 判 员 高建宏代理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贾 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它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