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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5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宋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刑初174号被告人宋某危险驾驶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作出了(2017)苏0505刑初174号刑事判决,现发现其中有一处错误,现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三页第一行中载明的“关于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张开安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开安肇事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高,且发生交通事故,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宜判处缓刑,故对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一句,现更正为“关于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宋某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宋某肇事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高,且发生交通事故,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宜判处缓刑,故对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审判员  许修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傅俊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