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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349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须岛支行、田文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须岛支行,田文梓,田文彪,田树军,田书璟,李在城,田用,许可军,李世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3496号之三申请人: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须岛支行,住所地荣成市成山镇大西村。法定代表人:王洪波,行长。被申请人:田文梓,男,汉族,住荣成市。被申请人:田文彪,男,汉族,住荣成市。被申请人:田树军,男,汉族,荣成市。被申请人:田书璟,男,汉族,住荣成市。被申请人:李在城,男,汉族,住荣成市。被申请人:田用,男,汉族,住荣成市。被申请人许可军,男,汉族,住荣成市。被申请人李世全,男,汉族,住荣成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李世全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龙须岛支行存款x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6月22日至2018年6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永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函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