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11民初2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与安耀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安耀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2278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负责人:李少峰,行长。被告:安耀显,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与被告安耀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国垟 更多数据: